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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身气功设立站点审批许可及办事指南
时间:2015年08月14日信息来源:本站原创点击: 加入收藏 】【 字体:
健身气功设立站点审批许可及办事指南
单位 郸城县教育体育局 科室
联系人 杨宝德 电话 13839459366
要素 内容
事项名称 健身气功设立站点审批
设定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



必备条件:(1)活动场所安全、适用,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;(2)活动时间相当固定;(3)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;(4)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;(5)活动内容健康、科学,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。需提交的材料(1)设立站(点)申请(单位、内容、人数、地点);(2)北京市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登记表及《健身气功站点习练人员登表》;(3)设立站点活动方案(指导思想、组织机构、开展时间、地点、内容、工作责任要求;(4)有关部门批示意见;(5)辅导员资格证书;(6)活动场所所属单位出具的同意函并明确使用时限及场地示意图;(7)负责人身份登记表。



1.申请书;
2.活动方案。内容包括:举办者姓名、住址或名称、地址;功法名称;活动时间、地点、人数;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;
3.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;
4.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;
5.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;
6.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相关公安机关的许可文件。
办理地点 郸城县新华路中段(原体育局楼上)
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
联系电话 0394--3222601






一、受理
(一)岗位责任人: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
(二)岗位职责及权限: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,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:
1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,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;
2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3、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;
4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,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。
(三)时限:1个工作日
二、审查
(一)岗位责任人:局广播影视和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
(二)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、真实性审查。
2、对符合条件的,提出审查意见,交局主管领导审定。
(三)时限:3个工作日
三、决定
(一)岗位责任人:局主管领导
(二)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,签发同意的审查意见,同时报市公安部门备案。
2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,签发不予许可意见,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。
(三)时限:2个工作日
四、告知与公示
(一)岗位责任人:局窗口工作人员
(二)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对通过审批的,由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后,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。
2、对不予许可的,说明理由,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(三)时限:2个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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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作者:佚名编辑:admin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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